司法部关于《类执业分类(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附全文)
导读: 1、登陆中华人民国司法部中国法制信息网(、)或者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第一条为规范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活动,根据《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
1、登陆中华人民国司法部 中国法制信息网(、)或者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活动,根据《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 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病理鉴定、临床鉴定、病鉴定、鉴定、毒物鉴定。
第四条 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与认定,成伤机制分析等。
第五条 死亡原因鉴定。依据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检验,死亡原因分析。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已经提取的器官组织进行病理学检验与诊断,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第六条 器官组织病理学检验与诊断。通过对人体器官组织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依据病理学专业知识分析、判断,作出病理学诊断意见。
第七条 死亡方式判断。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及相关实验室检验/检测等资料综合分析,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性死亡(自然死亡)还是性死亡(他杀、、意外死亡),或者死亡方式不明。
第八条 死亡时间推断。依据尸体现象及其变化规律推断死亡时间;依据胃、肠内容物的量和消化程度推断死亡距最后一次用餐的经历时间;利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测体液内化学物质或大物质浓度变化等推断死亡时间;利用光谱学、基因组学等技术推断死亡时间;依据昆虫学嗜尸性昆虫的发育周期及其演替规律推断死亡时间等。
第九条 损伤时间推断。在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的基础上,通过对损伤组织的大体观察和镜下组织病理学检查,依据生前损伤组织修复、愈合、炎症反应等形态学改变,对损伤时间进行推断;利用免疫组织化学和生物学等技术,依据生前损伤组织大活性物质变化规律等,对伤后存活时间进行推断。
第十条 致伤物推断与认定。依据人体损伤形态特征、微量及DNA分型检验结果等,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推断或认定致伤物。
第十一条 成伤机制分析。依据人体损伤的形态、大小、方向、分布等损伤特征,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损伤是如何形成的进行分析、判断。
第十二条 书证审查。通过对送检鉴定材料的审查,包括审查尸体检验报告、照片,器官组织切片检查等,结合案情、现场勘验、病史资料及影像学检查片等信息,运用病理学理论及知识对死亡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第十 医疗损害鉴定。应用病理学鉴论知识、临床医学理论知识和诊疗规范等,对涉及病理诊断和(或)死亡原因争议等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判断诊疗行为有无;诊疗行为与死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
第十四条 尸体影像学检查。利用影像学技术(X线、CT、MRI等)获取尸体的影像学资料,以非侵入性技术或微创手段探测人体损伤、疾病等形态学变化,辅助判断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损伤形成机制等。
第十五条 硅藻检验。依据硅藻检验技术方法(硝酸破机法、微波消解超滤法、硅藻DNA检测等)对水中尸体的器官组织(如肺组织、肝组织、肾组织、牙齿、骨髓等)及现场水样进行硅藻检验,镜下观察硅藻的数量并鉴别硅藻的形态、种属,比对现场水样中硅藻与人体组织中硅藻的形态和种类等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临床鉴定等。
第十七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依据相关标准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人体损伤等级鉴定。依据相关标准的各类损伤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损伤后遗症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和相关性的鉴定。
第二十一条 人体功能评定。依据相关标准,在活体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的基础上,必要时结合伤(病)情资料,对视觉功能、听觉功能、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嗅觉功能及前庭平衡功能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性与性别鉴定。采用临床学及其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猥亵、等非法性和反常性行为进行鉴定,以及对性别(第二性征)进行鉴定。
第二十 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采用临床学的理论与技术,对诈称(夸大)损伤、诈称(夸大)疾病以及人为造成的身体损伤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采用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不涉及涉及病理诊断和死亡原因的争议)。
第二十六条 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临床鉴定。采用临床学及其相关自然科学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人体损伤(疾病)所涉及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指除上述鉴定以外的损伤判定、损伤时间推断、成伤机制分析与致伤物推断、影像资料的同一性认定,以及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人身损害与疾病之间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等。
第二十七条 病鉴定是指运用病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法律问题的被鉴定人的状态、行为/法律能力、损伤及伤残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病鉴定包括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损伤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性评估、障碍医学鉴定、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测谎)等。
第二十八条 状态鉴定。对、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活动状态的评估。包括有无障碍(含智能障碍)及障碍的分类。
第二十九条 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对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案件中被害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含是否适合)、性防卫能力鉴定等。
第三十条 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对涉及民事诉讼活动中相关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鉴定等。
第三十一条 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对涉及行政案件的违法者(包括吸毒人员)、各类案件的证人及其他情形下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受处罚能力,是否适合强制隔离,能力及其他行为能力鉴定等。
第三十二条 损伤类鉴定。对因伤或因病致劳动能力及其程度,对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体损害后果的等级划分,及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包括劳动能力,事件与障碍间关系,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休息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
第三十 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机构实施的障碍诊疗行为有无、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第三十四条 性评估。适用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包括对其被决定强制医疗前或解除强制医疗时的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障碍医学鉴定。对疑似严重障碍患者是否符合卫生法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条件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测谎)。在有结构地对被测人进行提问的同时,运用多道生理记录仪记录其生理反应,通过对其生理反应分析给出其在被调题上是否存在进行测试。
第三十七条 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各类生物检材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对生物检材进行常染色体STR检测、Y染色体STR检测、X染色体STR检测等,以判断生母、孩子与被检父或者生父、孩子与被检母之间的亲缘关系。
第四十条 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对生物检材进行常染色体STR检测、Y染色体STR检测、X染色体STR检测、线粒体DNA检测等,以判断被检父与孩子或者被检母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
第四十一条 亲缘关系鉴定。对生物检材进行STR检测、SNP检测、线粒体DNA检测等,以判断被检个体之间的关系、祖孙关系等亲缘关系。
第四十二条 生物检材种属和组织来源鉴定。对可疑血液、、唾液、液、汗液、羊水、组织/器官等各类生物检材及其斑痕进行细胞学检测、免疫学检测、DNA检测、RNA检测等,以判断其种属、组织类型或来源。
第四十 生物检材来源生物地理溯源。对生物检材进行祖先信息遗传标记检测,以推断被检个体的生物地理来源。
第四十四条 生物检材来源个体表型推断。对生物检材进行生物表型信息遗传标记检测,以推断被检个体容貌、身高等生物表型或其它个体特征信息。
第四十五条 生物检材来源个体年龄推断。对体液(斑)、组织等检材进行生物年龄标志物检测,以推断被检个体的生物学年龄。
第四十六条源DNA鉴定。对来自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源DNA进行鉴定,包括同一性鉴识或亲缘关系鉴定等。
第四十七条 毒物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毒物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体内外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毒物鉴定还包括毒理学能解决的中毒毒理问题。
毒物鉴定包括气体毒物鉴定,挥发性毒物鉴定,合成药毒物鉴定,天然药毒物鉴定,毒品鉴定,杀虫剂鉴定,除草剂鉴定,杀鼠剂鉴定,金属毒物类鉴定,水溶性无机毒物类鉴定等,以及中毒毒理鉴定等。
第四十八条 气体毒物鉴定。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一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液化石油气等气体毒物或其体内代谢物;气体毒物及代谢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四十九条 挥发性毒物鉴定。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氢氰酸、氰化物、含氰苷类、醇类、苯及其衍生物等挥发性毒物或其体内代谢物;挥发性毒物及代谢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条 合成药毒物鉴定。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苯二氮卓类药物、巴比妥类药物、吩噻嗪类药物、抗病药物、临床、抗生素、甾体激素等化学合成或半合成的药物或其体内代谢物;合成药毒物及代谢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一条 天然药毒物鉴定。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乌头生物碱、颠茄生物碱、钩吻生物碱、雷公藤甲素、雷公藤酯甲等植物毒物成分或其体内代谢物,以及检材中是否含有斑蝥素、河豚毒素、蟾蜍毒素等动物毒物成分或其体内代谢物;天然药毒物及代谢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二条 毒品鉴定。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阿片类物质、苯丙胺类兴奋剂、类物质、可卡因、致幻剂、合成素类、卡西酮类、芬太尼类、哌嗪类、色胺类等毒品或其体内代谢物;毒品及代谢物的定性、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 杀虫剂鉴定。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有机磷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等杀虫剂或其体内代谢物;杀虫剂及代谢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四条 除草剂鉴定。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百草枯、敌草快、草甘膦等除草剂或其体内代谢物,除草剂及代谢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五条 杀鼠剂鉴定。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香豆素类、茚满二酮类、有机氟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等有机合成杀鼠剂、无机杀鼠剂、天然植物性杀鼠剂成分等杀鼠剂或其体内代谢物;杀鼠剂及代谢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六条 金属毒物鉴定。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砷、汞、钡、铅、铬、铊、镉等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金属毒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七条 水溶性无机毒物鉴定。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亚硝酸盐、强酸、强碱等水溶性无机毒物,水溶性无机毒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八条 中毒毒理鉴定。包括判断是否发生了中毒、何种毒物引起中毒、分析中毒原因、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和形式、推断中毒方式或中毒死亡方式等。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我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初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05年2月28日《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我部于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试行)》与《决定》的类、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类别有不一致的地方。从2005年至今,我部未再修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试行)》,也未进一步明确各个执业类别的内涵和外延。实践中,出现很多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的投诉,主要是质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超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执业范围执业。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投诉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时,因为没有明确,只能根据自己对《决定》的理解来把握执业范围,影响了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的质量。重新制定执业分类,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5月初,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研究工作,并在上海组织召开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研讨会,会上讨论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初稿)》,形成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第一次征求意见稿)》。5月20日,向全国征求意见。截止6月6日,共收到来自全国28个省市反馈意见180条,经过认真梳理,形成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讨论稿)》。8月24日,再次于上海组织召开研讨会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研究。根据专家意见, 9月9日形成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再次征求意见稿)》。10月,再次选择了部分专家对《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再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经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梳理、研判,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送审稿。12月,将送审稿送法律审核部门征求意见,在法律审核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本征求意见稿。王学兵和范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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