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晏律师
导读: 晏华明律师,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法律事务部主任,“法议”律师团队创始人兼首席律师,“59合同”法律电商平台创始人,深圳市互联网学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法律委员…
晏华明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法律事务部主任,“法议”律师团队创始人兼首席律师,“59合同”法律电商平台创始人,深圳市互联网学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法律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常德商会法律服务中心副秘书长,深圳市罗湖区公益联合会及互联网金融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会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会员。12年工作经历,曾担任广州军区司令部法律顾问处律师,擅长处理刑事和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晏律师在工作12年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精湛的业务素质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晏律师专注于客户的委托,殚精竭虑地协助客户实现法律风险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用专注的心,做专业的事。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深圳婚姻律师选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在十周岁以上之未成年子女,归属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的辨别能力是存在的,因此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跟谁生活的问题上,要考虑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根据最高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深圳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二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二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 4000至6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所谓“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
离婚夫妻往往在离婚协议里或离婚里找到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相关内容,但又总是在之后一方子女的时候发生纠纷。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有关孩子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没有相关依据,而各自又对时间和方式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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