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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补齐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短板,高水平建设生态宜居、独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大花园,推进建房体系全流程再造、人居全方位优化、产业发展全要素融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补齐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短板,高水平建设生态宜居、独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大花园,推进建房体系全流程再造、人居全方位优化、产业发展全要素融合,努力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浙西民居龙游风貌,建成一批美丽乡村大花园风景线.怎样理解农村宅使用权?
农村宅使用权是经依法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宅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不是的,按照法律,应拆未拆的房屋,农户须无条件拆除,拆后空宅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条件收回。
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需要跨村建房的,需征得建房地所在村同意,并按依法审批,同时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其在原村的所有旧宅必须全部拆除。
夫妻双方已有住宅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宅的一方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单独报批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家庭报批建房。
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入赘招婿的男方在原户籍所在地原有房屋必须拆除并承诺放弃享受原户籍地宅,才能在迁入村申请建房。
(1)大户(5人以上)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5㎡的,按人均65㎡审批;
按照“带方案审批、按图纸施工”的要求,附房应在的用地限额内连同正房一起设计、按批准的图纸施工,严禁新建改建住房时另行建附属用房。
村民新建房屋原则上不得圈建围墙,其庭院面积不得超过农房批准占地面积,确实需要建围墙的,其围墙式样列入审批要素一并审批,严禁圈占农用地建庭院。
需建房的农户通过“村情通”或其他书面形式向户口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村收集资料统一审批。
采取“农户申请—村级初核—乡级初审—县级会审—批后监管—确权登记”中介服务贯穿全过程的全程管理新模式,实行审批代办制,做到农民建房审批不出村,流程更快捷。
就是建房审批时要以协议方式约定履约金。建房履约金要“重收快退”的原则,既不能增加建房户负担,又要对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
建筑工匠(承建人)必须持证上岗,在动工前必须与建房人同时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按批准的用地范围和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做到不参与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或非法加层加高、移位建设等,并有规劝建房户按审批要求建设的义务;对违法违规施工的承建人,由县有关部门查扣其资格证书、其施工器具,根据其事先作出的履约承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实行建设规模控制,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及以下、檐口高度不高于10米,建筑面积以经审批的设计图纸确定,位于山区、滨水等区域农户建房层数适当下降,合理控制建房体量,农房二、三层的建筑面积相对首层适当缩进,农房外立面要与自然相协调;
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按照“无设计不施工”的要求,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改设计图纸。
实行“四到场”制度,农房管理人员确保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础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严格执行农民建房验收制度,对未通过验收且未整改到位的不予退还履约金、不予以确权登记。
房屋占地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建筑最大的垂直投影所占的土地面积(包括阳台、阶梯所占的土地),天沟的垂直投影面积不计入房屋的占地面积,具体按照地测绘的规程执行。
“三区”指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以村为单位,划分为适建村、限建村、禁建村“三类”,实行分类分区管控。“五线”指道红线、水域蓝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文保紫线“五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后退管控要求实施村庄建设和农房建设,杜绝沿公、沿江河点状、线.什么是分类管控中的集聚村?
根据《龙游县村庄布点规划》,集聚村可以在规划划定的边界范围内,按村庄规划以填充式为主审批农村居民建房,并对新增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予以控制。
控制村以内部梳理提升为主,允许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内闲置宅新批农村居民建房,不得新增村庄建设用地;
萎缩村是指现状综合条件较差,外部支撑条件改善空间不大,整体发展潜力较弱的自然村,一律实行“只拆不建、只出不进”政策,建房审批。
“金宅地”制度是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农村宅使用人自愿将宅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作建设用地复垦、收储重新利用、农户之间流转并获取政策扶持和经济补偿,实现宅有效利用和资产价值的制度。
“金房券”是指向自愿放弃可复垦的宅的产权人发放的住房保障凭证,可以购买城镇保障房、城区商品房或租赁乡村周转房。产权人通过以地换房,促进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集聚,加速城镇化进程。
一是城镇居民购买;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三是转让人未经村集体组织批准同意;四是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分配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管理的意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审批宅。农村宅使用权、出租、赠与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是以户作为申请对象,所以只有户内家庭全部去世,才能构成继承。父母一方去世,户没有消失,就不构成继承,仅可能涉及户主变更。
新房审批之前依法继承取得的房屋,属于“一户多宅”,但在申请建房时必须按要求拆除全部旧宅;新房建造之后依法继承取得的房屋,认定其为“一户多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去世后的房屋等遗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双方签订过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其宅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
(2)已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另行继承父母等拥有的房屋。(3)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因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房屋造成2处以上宅的。
(1)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申请宅建房时承诺要拆除的房屋,但至今实际未拆除的。
(2)1999年1月1日后,申请宅建房(不含修缮)并经批准的,申请时有二处及以上住宅,只其中一处,被隐瞒的其它住宅。(3)农户易地新建住宅后,原宅未按拆除的。
(5)已享受异地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等政策的农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原宅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
(1)的“一户多宅”,按照《龙游县农村金宅地暂行办法》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偿,房屋予以拆除,宅退还村集体。
不属于“一户多宅”,商品房以及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不纳入“一户一宅”管理的范围。
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城镇居民经县依法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认可其为住房,但不得改建、拆建。
原有住宅属于古民居建筑的,可另行选址建设新房,其的建筑需由乡镇(街道)、城乡规划或文保部门出具证明,经公示后由村集体收回,按古民居相关办法处置。
52.原来是本村村民,后来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口迁移,不属本村村民,原在村里的房子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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