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确权的20个热点问题这些你必须知道!
导读: 土地确权其实确定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说白了就是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土地生产经营权是农民个人的,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自从199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后,明确了我国农用耕地承包期为30年…
土地确权其实确定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说白了就是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土地生产经营权是农民个人的,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自从199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后,明确了我国农用耕地承包期为30年,之后又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但是很多地方都处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长久不变必定会导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这是不公平的,所以以确权来农民对土地的所有。
土地没有确权之前,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所以出现了很多强征、强占农用耕地的现象,而农民成为了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而现在土地确权后,就算是前去,也必须和咱农民“谈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征用,如果咱农民觉得不合适,可以,从此土地成为农民的一项“固定资产”。
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这回确权后,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大大方便了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
以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没有统一的确权政策,虽然实际种植依然是原来开垦的农民,一些农民担心以后这地到底能不能归自己,自己到底能种多久,而且土地流转也存在信任问题,承包土地的人对于能种多久也心里没有底,不敢贸然承包或者承包太多年限。
对于“四荒地”确权之后,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土地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土地流转也可增加信任度,对增加收入功不可没。土地确权对于农民资产,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实现“耕者有其田”。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对村组内所建公、机耕、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双方出具书面分割协议,在协议分户后分割的承包面积,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的,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如果二轮承包人不同意的除外。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全家迁入区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但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农户人员变动的情况。出嫁女、入赘女婿婚后作为承包共有人登记,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经营权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无任何,可在娘家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无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可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二轮承包时,因力种田、村组照顾未分田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户的,死亡人员单户的;死亡人员的原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属孤寡户)。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或集体土地,可按二轮承包时实际发包到户的面积确权登记,未承包到户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同一村民小组承包农户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双方没有,按实确权登记,若双方有争议的,按原二轮承包归属的面积确权登记。
土地综合整治或土地长期流转的组,应按照土地综合整治或流转前的农户承包关系采取综合确股确权的形式登记。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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