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中国婚姻法与韩国婚姻法
导读: 中国婚姻法在总则中了婚姻、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计划生育等基本原则(中国婚姻法第二条)。中国的婚姻法将老人的权益为基本原则,并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出了重视老人问题的特征。在这一点上与韩国…
中国婚姻法在总则中了婚姻、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计划生育等基本原则(中国婚姻法第二条)。中国的婚姻法将老人的权益为基本原则,并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出了重视老人问题的特征。在这一点上与韩国的有很大的区别。我个人认为在老龄化社会中重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之法律制度常必要的。另外,中国的第49条、婚姻法的总则和婚姻法第16条中关于计划生育义务之也是中国婚姻法的特征。我认为这是中国在人口政策上不可避免的原则。但是韩国的人口政策却施行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各种特殊优惠待遇的制度。
中国婚姻法中无关于订婚的。但是韩国的民法却有关于订婚的。即,男18周岁,女16周岁就可以经父母同意订婚或结婚。(韩国民法第807条)成年人可以订婚或结婚。订婚之后法律上不能强制结婚。但是解除婚约的时候,有一方要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韩国民法第806条)
中国婚姻法: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中国婚姻法第6条)。重婚,重婚为无效婚姻(中国婚姻法第10条第1款),且为刑事处罚的对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中国婚姻法第7条第1款),否则婚姻就无效。中国的婚姻法只了一定范围内血亲之间结婚,但无亲属之间的婚姻。另外还,医学上认为患有不得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否则婚姻无效(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与中国婚姻法的不同,韩国的民法:结婚年龄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重婚不是无效婚姻事由,而是可撤销婚姻事由。另外,韩国民法还8亲等以内的亲属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也结婚。所以,禁婚范围比中国广得多。疾病不是禁婚事由,但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可以为可撤销婚姻事由。
在结婚的程序要件上中国和韩国的也不同。中国的婚姻法,结婚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发给结婚证书。即中国采取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及结婚证书的发放等三个阶段。但韩国,结婚登记时,不要求结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父母、朋友或第三人可以代替当事人提交书面文件申请结婚就可以。婚姻登记机关只对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且不发给结婚证书。在这一点上与中国的是不同的。
中国的旧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及撤销没相应的,只有骗取结婚登记证书的情形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告婚姻无效。但新婚姻法,重婚、结婚的血亲之间的婚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并且婚后仍尚未治愈的人结婚、未达到结婚年龄等情形的视为无效婚姻(中国婚姻法第10条)。受而结婚的,可以撤销(中国婚姻法第11条)。但是尚未无效婚姻或可撤消婚姻的损害赔偿请求。重婚是离婚事由之一(中国婚姻法第32条第1款),因重婚而离婚的,无一方对有一方享害赔偿请求权(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款)。
韩国民法下列婚姻无效:①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愿;②直系血亲之间或8亲等以内旁系血亲之间及与其配偶有亲属关系或曾有过亲属关系的人;③直系姻亲之间或与夫的8亲等以内的血亲有姻亲关系或曾有过姻亲关系的人(婚姻法第815条)。另外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撤销:一定亲属之间的婚姻(韩国民法第809条第2款);未达结婚年龄;重婚;结婚时不知道对方患有不能持续婚姻关系的恶性疾病(例如,赌博、酒精中毒、艾滋病患者等);因欺诈或受而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韩国民法第816条)。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不具有溯及力(韩国民法第824条)。婚姻撤销判决做出之后婚姻关系就解除。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时候,无一方就享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撤销的时候,与离婚时一样有财产分割请求权(韩国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E类事件4号)。
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例如,因受欺诈、受而结婚请求撤销的,从知道受欺诈或摆脱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请求权,请求权就会消灭(韩国民法第823条);因一方患有或因其他重大事由撤销婚姻的,从知道重大事由之日起超过六个月,请求权就消灭(韩国民法第822条);可撤销的近亲婚姻,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生育子女的,撤销请求权就消灭(民法第820条)。另外,韩国民法对婚姻撤销有特别的。即,女性自婚姻关系结束之日起未经六个月就不得再婚(韩国民法第811条)。民法了所谓再婚期限,违反此项者,就属于可撤销婚姻。
中国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中国婚姻法第22条)。而韩国民法子女原则上随父姓。在中国,只要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义务关系就消灭(中国婚姻法第26条)。但是在韩国,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义务关系不消灭。在韩国,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嫡母庶子女之间不属父女关系,而属于姻亲关系。但在中国,这也属于父女关系(中国婚姻法第27条)。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抚养、赡养关系也是中国婚姻法的特征。尤其关于外祖父母的赡养,是男女平等思想的线条)。另外,中国婚姻法、遗弃及其他婴儿的行为(第26条)。我认为此列内容在刑法中即可。
关于夫妻财产制,中国和韩国都首先,夫妻之间就财产关系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时候,就适用财产制。但是,在具体条款的内容上却有很大的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韩国民法第829条第1款,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就可以约定财产关系,并应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根据非诉讼事件程序法的特别程序进行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即应在主管登记部门的夫妻财产约定登记簿上登记。而中国婚姻法,“夫妻”可以约定财产。所以,婚姻成立之后亦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只要求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否登记,没有明确的(中国婚姻法第19条)。
中韩两国实际上采取夫妻约定财产的实例不多,夫妻财产关系基本上都采取财产制。根据中国财产制的,夫妻财产可以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中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共同财产包括:工资、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及受赠财产(但明确指定属于夫妻一方取得的除外);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等。给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而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等。
韩国民法,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不能确定以谁的名义取得的,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韩国民法第830条,第83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自己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别产制,韩国民法第831条)。这个条款就有问题。因为在韩国专业家庭主妇,即不参加社会工作,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主妇占多数,所以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其结果就有现行夫妻财产制不能反映女性家务劳动财产价值的。这对于妻子,即女性带来不利的后果,所以一直以来对夫妻财产制有诸多争论。去年9月,向法制司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民法修订案。此修订案中提出:不管是哪一方名义下的财产,只要涉及到居住房屋或与其有关的财产权,夫妻一方均不得单方面地处分。如果一方任意处分或欲处分居住房屋或与其有关的财产,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分割财产。如此,主张将现有的夫妻别产制修订为共有制方向。
韩国和中国都有关于协议离婚的,也有关于调解及判决离婚的。但是在具体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
国婚姻法: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有适当处理方法,就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双方进行实质性审查之后,进行离婚登记,回收结婚证,发给离婚证。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登记机行实质审查、发给离婚证等程序上与韩国的是不同的。韩国民法: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离婚合意,就先到家庭法院取得关于离婚合意的离婚意思确认证。但是,近年来由于离婚率的上升,有关部门正考虑法院在发给确认证之前,为使当事人慎重考虑,当事人重新考虑的离婚熟虑期间,或者令其到咨询机构接受咨询等程序,所以离婚程序将会变得繁琐。从法院接收离婚意思确认证之后,持着此确认证就可以进行离婚申请。但是,离婚申请当事人可以不亲自到场,他人可以代理申请。另外,受理离婚申请的机关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书面文件是否俱全等形式审查之后就受理离婚申请,而且离婚自从就成立。
中国婚姻法:离婚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离婚。有关部门的调整程序是中国离婚制度的一个特征。而在韩国,如果关于离婚不能达成协议就向家庭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先将案件送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家事诉讼法第50条)。调解委员会以审判员为调解委员长,由教授、心理学专家或医生等社会著名人士三人至四人组成。
中国婚姻法的判决离婚的事由有:①重婚或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②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③有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④感情不合分居2年以上;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国婚姻法第32条)。
中国的旧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为离婚事由,但是现行新婚姻法从第1款到第4款具体离婚事由的基础上,在第5款了“其他感情破裂”的原则性。第5款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应解释为与第1款到第4款情形一样,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许会有判决离婚比以前更难的观点。但是,由于有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的,就有利于防止的主观臆断,保障离婚,同时也可以防止轻率离婚。另外,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者准予离婚。此款与韩国的相比,可以说在中国更容易离婚,而且中国是采取感情破裂主义。
韩国民法的离婚请求事由包括:①配偶有不正当行为的;②配偶一方恶意遗弃另一方的;③从配偶及其直系尊亲属受到严重不当待遇的;④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待遇的;⑤配偶下落不明满三年以上者;⑥其他难以维系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其他难以维系婚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为、严重的酒精中毒、麻药中毒等,有的时候还包括性等情形。单纯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为离婚事由。一方有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判决离婚。从这些上可以看出,韩国是采取主义的。
中国婚姻法,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的除外(中国婚姻法第35条)。但韩国没有类似。中国婚姻法在一定情形下男方离婚请求权,也是一个特征。即,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不到一年的,或者终止妊娠不到六个月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中国婚姻法第34条)。我认为这些有利于女性的权益。
因离婚,夫妻生活共同关系消灭,夫妻共同经济生活终了,所以有必要清理夫妻财产关系。离婚财产分割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财产分割的。在韩国,不仅是协议离婚、判决离婚,婚姻撤销的时候当事人也有财产分割请求权。有学者主张,事实婚的解除也应准用相关。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做出判决(中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不是单纯以清理为目的,而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为基准。这与韩国的是不同的。根据韩国法律,财产不管是以哪一方的名义享有,都要根据对婚姻生活所取得财产的贡献程度而清算财产为其旨,因此不采取“照顾妇女、子女权益的原则”。即,对于共有财产,当然根据所持份额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婚姻关系存续中的财产,虽然是男方名义下的财产,但也应认可女方家务劳动的贡献。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管是否为单独财产,都要进行分割。具体分割,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由家庭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决定。财产分割,根据双方协力取得财产的数额及其他情形而决定分割的数额与方法(韩国第839条2之第2款)。法院根据这样抽象的原则标准予以判决。财产分割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过二年,就会消灭(韩国民法第839条2之第3款)。
离婚,夫妻义务关系就消灭。所以,夫妻之间相互扶养协助义务也随之消灭。但是,中国婚姻法,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在房屋等个人财产范围内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方法,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法院决定(中国婚姻法第42条)。韩国民法并无类似离婚后经济上的扶助制度。
离婚时,配偶一方有权向有的另一方提出财产损害和损害赔偿请求(韩国民法第843条、第806条)。而中国的婚姻法,在有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家庭④遗弃或家庭等判决离婚事由时才享害赔偿请求权(中国婚姻法第46条)。那么就可以提出质疑:因一方赌博、吸毒而离婚,或者因一方犯罪而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对有一方没害赔偿请求权。
中国婚姻法在总则中有关于家庭的。即,家庭,家庭相互间的和遗弃(中国婚姻法第3条)。另,实施家庭或和遗弃家庭,就属于离婚事由(中国婚姻法第32条)。在婚姻法中了实施家庭时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即实施家庭或家庭的,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应予以劝告、、调解,机关应及时。,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予以行政处罚(中国婚姻法第43条)。婚姻法中直接家庭及家庭处罚,是中国婚姻法的特征。另外,婚姻法中家庭者的救助程序(中国婚姻法第44条)、检察院公诉程序(中国婚姻法第45条)、因家庭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中国婚姻法第46条)等,也是中国婚姻法的特征。
与此相反,韩国关于家庭有两部特别法。第一是关于家庭犯罪处罚的法律和预防家庭特别法。如果实施了家庭,虽然在离婚事由上没有明确,但是因对配偶的不当待遇等,也会成为离婚事由。如果构成行为,就产生因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因此而离婚,就当然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对于家庭的刑事处罚,因为可以依据关于家庭处罚等的法律及一般刑法,所以没有必要在民法中再。中国婚姻法既家庭的相关情形,同时也其刑事制裁及追诉程序。可以理解为这是婚姻法和刑法的交叉、婚姻法和刑法的未分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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