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申请注册“同性恋组织” 遭拒后起诉
导读: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即《婚姻法》对同性婚恋关系是不认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五条“结…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即《婚姻法》对同性婚恋关系是不认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即《婚姻法》对同性婚恋关系是不认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社会风尚”,而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文明建设有悖,不能成立。
华声在线后”向小寒(化名)自称同性恋,在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同性恋组织”未获批后,他将民政部门起诉至法院,称民政部门回复的部分措辞侵害了其名誉权。
向小寒(化名)说,去年他开始筹备申请一个长沙同性恋民间组织。去年11月,他向长沙市民政局递交了申请成立同性恋民间组织的材料。“期间,我和长沙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一直未获批准。”向小寒说。
“沟通过程中,双方都很友善,但注册仍没有任何进展。”向小寒表示,他决定向省民政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民政厅就能否成立同性恋民间组织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去年11月11日,他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省民政厅申请信息公开,次日就收到了电子邮件回复。回复称,申请材料“不符合格式要件”。同年11月19日,他前往省民政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几天后,他收到省民政厅邮箱对申请公开内容的回复,并于第二天收到纸质答复。
“回复中,他们称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文明建设有悖,我觉得这种措辞侵害了我们的名誉权。我希望他们就此书面道歉,并撤销这一回复。”此外,向小寒还希望民政部门能批准成立“长沙同性恋民间组织”,“因为法律条文没有。”
对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东表示,从法律和社会习惯来说,民政厅的回复合理。“因为《婚姻法》结婚对象必须是男女,对同性恋爱关系是不认可的,所以,成立同性恋组织并没有法律依据,也社会习惯。”
回复中的部分措辞是不是存在对向小寒名誉侵权行为呢?“不存在。这只是按程序对提出成立民间组织申请后的回复。一般提出申请后,管理部门要作出允许或不允许的批复。”李建东说。
民政部门回复简洁清晰向小寒(化名):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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